http://tjsj.baidu.com/pages/jxyd/3/89/ad94a06d4365f111099a94f095e19ef8_0.html 97年中国分年龄阶段死亡率 http://www.stats.gov.cn/was40/gjtjj_detail.jsp?searchword=%CB%C0%CD%F6%C2%CA&channelid=6697&record=57 世界人口出生死亡率及预期寿命 可保与不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得利机会的不确定性则称为“投机风险”。 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损失程度较高 潜在损失不大的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其后果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内,因此,对付这类风险根本无需采用物品,即使丢失或意外受损亦不会给人们带来过大的经济困难和不便。但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如某地区自行车失窃率很高,有40%的新车会被盗,即每辆新车有40%的被盗概率,若附加营业费率为0.1,则意味着总保费将达到新车重置价格的一半。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三)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保险人在经营中采用的风险事故发生率只是真实概率的一个近似估计,是靠经验数据统计、计算得出的。因此,正确选取经验数据对于保险人确定保费至关重要。有些统计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 “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的职能在于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所以,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险标的。这样,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 “大数法则”,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换句话说,大量的同质保险标的会保证风险发生的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显然,距预测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这里所指的“大量”,并无绝对的数值规定,它随险种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则是:损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为了保证自身经营的安全性,还常采用再保险方式,在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六)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七)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这是要求损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战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由此计算的期望损失值与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值将相差很大。而且,保险标的到时势必同时受损,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也随之丧失。这类风险一般被列为不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地震、洪水这类巨灾风险,在保险技术落后和保险公司财力不足、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时,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保这类风险,它的潜在损失一旦发生,就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但随着保险公司资本日渐雄厚,保险新技术不断出现,以及再保险市场的扩大,这类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已被一些保险公司列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可以相信,随着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将越来越大。 —————- 目前中国的寿险基本上不随CPI增长而加大赔付额。相当多的意外情况及疾病都被排在保险之外 而澳洲的寿险保额是随CPI涨的。 感觉中国的寿险发展仍任重道远。
Tag: 保险
中国人寿诈骗的黑幕
KIKI的编前语: 我用粗体标出来了文章中的一些重点. 类似的情况远不仅仅发生在中国, 这篇文章对每个人都很有用. 大家如果买保险,一定要注意看FINE PRINT, 注意各种条款,小字. 19个发达国家里,医疗保险系统最优秀的前三个国家是法国,日本,澳洲. 美国是最后一名,第19位. 排名前几位的几个国家几乎都是全民医疗保险. 对澳洲居民来说,除非是收入特别高, 高到MEDICAL SURCHARGE很高而买私人保险更花得来, 或是因可预见的事情而需要选用私人医院. 否则其实没什么必要去买什么医疗保险, 目前实施的全民医疗已经比一些商业保险还要好了. 比如澳洲的免费全民医疗保险包括重大手术,看病,住院,一些疫苗的免费接种, 去海外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费用等…公立医院做的话全部免费, 私立医院报销70%-80%.且药费也有所控制. 现在强制推行的商业保险, 比如有些SUPPER在你加入时自动投保的重大疾病险, 根本是垃圾. 要几乎残疾才可以拿一点点钱… 好像有不少人莫名其妙的就被办了不少商业保险, 对这种保险,要毫不留情的退掉. 🙂 ————————————————————————————————————- 中国人寿——全球最大的诈骗公司 (精彩文章) (转自中国反商业诈骗网) (又名:中国人寿诈骗的黑幕 ) (原作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意转贴,转载和电子邮件转发.) 我曾是温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最近看到了网上很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大家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浅。 1,保险的业务员保守估计30%是在诈骗客户。这里包括有意和无意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超高淘汰率,是对客户极不负责任行为。 例如:有人事后发现被某保险业务员骗了,向该保险公司投诉,此时该业务员已离开了公司。这时连投诉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只呆一个月的大有人在,两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目前,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错时有一句统一的口径”现在中国保险行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来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妨要问一下:”你们在学习,客户就该为你们缴学费吗?”这种强盗逻辑苟延残喘地已成所有保险公司不成文规定。十年前是这句话,今天还是一字不改。 2,从合同的性质上讲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文字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有的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所以,一旦打官司,吃亏的是 客户。保险理赔时就更麻烦了,保险公司是不会那样干脆理赔,可能80%是要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讲一旦你和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以后你和这家保险公司打 官司机率是80%,除非你放弃理赔,在这80%中能胜诉大概是15%,因为保险合同文字条款是有多种解读,能获正常理赔是20%。因此,你买了一份保险能 的到理赔概率是35%。” 3,分红型保险:分红险的红利不比银行利息好,更是将”活钱”变成”死钱”.投保人绝大部份人会在三年内感觉上当而退保,(合同期内,客户要解除合同时, 保险公司是要扣相当一部份金额.而银行只将定期的利息以活期算。)因此,该险种是保险公司最赚钱的险种。除非你是钱多了没地方花或在洗黑钱才需要该险种, 否则,该险种是绝大部份人所不需要的。它的最好作用大概是用来洗黑钱。自然也就成了那些贪官污吏们的最爱,把那些来历不明的”黑钱”以他们的子女名义洗成 了”合法”赚得。保险公司也就为他们提供了最佳场所。所谓”保险”就是用来抵御风险,是用”少量的钱”抵御最大的风险,不是用来理财的,更不能想用保险来 赚钱。要想理财赚钱或想抵御货币贬值,可以做基金和国债(不是最好的选择)。所以,分红型保险是借保险的名义骗客户的钱。凡给你大讲保险的理财价值的推销 员,您可以马上端起茶杯,送客!。投保是为了避险,保险是消费,切记。 例如:您买了"国寿千禧理财",一次性交了10万,保额约10.1万(每年中国人寿分红给您2%(是乐观估计),近10年中国平均通货膨胀5.5%), 13年后您的10万已贬值(购买力)了50%。如果分红比银行利息好,大量资金流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能力作出有效的管理吗?分红保险是不会比银行利息 好的。 第一年10万X(1-(5.5%-2%))) = 9.6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