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源是4月10日,香港讨论区网民“中越yingkeita”忽然声称“刚刚听同事讲……‘奇拿’下星期会出现。” 4月23日,67张陈冠希前女友陈文媛照片曝光。同时流传的,还有标以蔡依林、薛凯琪、杨丞琳名称的。 据悉,此批照片多为陈文媛的单人裸体照片,还有几张与陈冠希的合影。而且,据称,这批照片流出地址是大陆,而不是香港。 此外,香港方面4月23日有消息称,涉嫌在网上传播艳照的男文员郭镇玮之前对照片是否属“淫秽照”存在争议,有关部门作出裁决评级,指多数照片不被社会所接受。据悉,郭涉嫌发布淫秽物品案将于6月在法院再次提讯。 原载: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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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禁止浏览艳照的法律已经失效
继春节前夕吉林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对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艳照”,“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 法的”后,据《海南特区报》报道,海南公安厅有关人士也向媒体表示,吉林警方的提醒是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的.那么这个依据是什么呢?原来,1997年12月 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 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否则就可能:“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 但是,这一规定已经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因为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 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 查阅淫秽信息已经不再规定为是违法行为.公安部的《管理办法》是1997年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5年制定的法律,依据“上位法优 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公安部门执法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管理办法》.如今,没有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阅淫秽信息是违法行 为,公安部的《管理办法》其实已自然失效,至少涉及查阅淫秽信息的这一条已自然失效. 吉林警方也许认为,只要这一法律并没有被废止,那么就可以适用.然而事实上,法律效力的废止有两种,明示废止与默示废止.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 文件中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废止.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时,应当按 照“新法优于旧法”等办法解决矛盾,旧法被新法“默示”地废止.显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关于查阅“淫秽、色情”是违法的规定, 已经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而效力废止,并不需要专门的立法机关明确来废止这一规定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明显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公民无法诉诸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从而宣布其无效,而只能向全国人大和相关行政机关上书,要求进行审 查或者主动撤销,而这种形式由于不具外在强制性等种种原因,难以撬动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有效的审查.司法审查机制的缺失,导致有些执法机关经常利用事 实上已经废止或者无效的规定来侵犯公民的权利,这无疑是法治建设的一大缺漏.
2月12日陈冠西艳照门最新照片之对比照-涉案女性增至8人(三张大图)
继TWINS中的阿娇,张柏芝等六位明星艳照网上流传后, 又出现了陈冠希现任女友杨永晴的三张照片.使涉案女性增至7人, 超过了香港警方之前说的6人. 虽然香港警方解说为因杨永晴的照片因为是浴照而被错认为6位女星之一. 但2月12日, 网上又出现MAGGIE一张照片,使卷入艳照门的女性增至8人. 照片中MAGGIE穿着与张柏芝艳照(上半身全裸,仅着裤)中一样的裤子. 有人说这只是广告图, 但大部分网友认为属陈冠希艳照门图片系列. 并有人发布了三张对比图:
艳照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张柏芝FANS骂阿娇虚伪,阿娇FANS指张柏芝脚踏两船
张柏芝FANS:强力顺粉在天涯社区发言: 这几天一直在看天涯,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心里有些感想想说出来,阿娇和阿SA组合做为两岸三地小朋友们的偶像,出了这种事,让全中国多少少男少女的偶像瞬间轰然倒塌,给多少孩子的心理造成阴影,让他们怎样看待这个社会??阿娇罪不可恕。。。。。。。。。 而张柏芝,听说文化不高,能够在这个混乱的娱乐圈争取到一口饭吃也不容易,人在江湖,身不由已,我今年也三十多岁了,自以为很多事情还没有完全看透,何况她一个二十几岁的女孩子,年纪轻犯一些过错也是可以原谅的。现在她已为人妻,为人母,与过去那种淫乱的生活彻底告别,面对此情此景,本已在家人老公面前难以抬头,怀抱娇儿,不知缘尽几分,我想大家也能够理解做为一个母亲此时的心情,将心比心,如果此时换做你我,做何感想????中国有句老话,浪子回头金不换,我觉得大家还是原谅张柏芝吧,我想通过这件事的教训,她今后一定为成为一个贤妻良母,原谅她吧!!!!! 网友江南莲花开更是直接指责:”张柏芝从来不掩饰说自己不是玉女 但阿娇就够虚伪”. 张柏芝FANS的说法引发阿娇FANS反弹,”午醉醒来愁未醒”发言说: 作为一个如此给自己男人戴绿帽的 如此不知检点的母亲. 阿娇好歹没有伤害他人.这位真性情小姐, 可是什么都做绝了.值得原谅吗? 如果你们老婆都这样干?值得你们原谅吗? 如果女人都是这样.有脸要求丈夫原谅吗? 天涯网友”花太香tale”更是分析张柏芝不同场景三个系列艳照,指责张柏芝与谢霆峰复合期间”一脚踏两船”.并列出数组照片,指张柏芝一脚踏两船早有前科.其浴室裸照,照片标签显示摄于2005年6月5日,而当时张柏芝正高调与外籍男友Jeroen拍拖。
陈冠希艳照门,香港警方双重标准引发市民抗议游行(图)
“疑似移花接木”网友在天涯讲到, 如果谈法律,一、当事人的性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并且隐私权受到侵犯是受害者没人否认,但侵犯他的不是网民,而是始发者。据我所知美国法律关于个人隐私的规 定,当一个人的隐私已经被在足够大的范围内公开之后,他的隐私也就不成为隐私。所以当艳照上网之日起,就成为网民的公共资源。任何有关的讨论、非盈利性传 播都是正当的。那么网友的一切观点,包括批判、辱骂、攻击就都应不受任何非议。 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占有大量公共资源的同时,他的 隐私权就必须遵循适当损减原则。公众,尤其是作为明星消费者的fans,对于明星私生活有知情权和评价权,尤其是对于偶像明星的大量未成年fans,知道 事实并自由判断,这是正当权利。不是“强烈的道德卫士和窥淫窥私双重八卦干涉欲”——这句话本身就是道德评价而非法律评价:对明星就讲法律,对公众就用道 德评判,这是双重标准。 如果讲道德,那么遵循的只能是当前历史条件下当地一般接受的道德观点。Cgx在有固定女友的 情况下仍然以收藏战利品的态度,与多名仅仅是性游戏伙伴关系的女性发生性行为,zxt与自称连电话都没有也根本不是男友,并且当时有固定女友的男性性交, 并自拍视频。(至于np、群交没有明显证据暂且不提) —— 这不在公众道德标准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尤其是zxt作为拥有大量未成年粉丝的偶像明星,其本身就担负着检点私生活,不误导未成年人的责任。(其本人也说 过“我是很多小朋友的偶像”并以此炒作谋取利益)。如果公众认为其行为不符合道德标准,当然有权批判,这同样不是“强烈的道德卫士和窥淫窥私双重八卦干涉 欲”。当然明星本人可以提出抗辩,但前提是首先请站出来面对事实而非逃避、撒谎、欺骗甚至压制言论!! 现在英皇所作的事情,香港演艺人协会前一阵子的言论甚至香港警方,他们所做的就是在混淆“法律”与“道德”这两个概念。两件内裤轮流换,哪件有利穿哪件: 当涉及自己的时候,就穿上“自由人權”大谈性自由谈隐私权,甚至不惜公器私用虚耗警力逮捕市民施行严法不准保释,封锁讨论区涉嫌言论恐吓网民(警务司长邓某人言论),置网民言论自由权于不顾。 当涉及公众言论的时候,又恨不得搬出仁義禮智信,“非礼勿听、非礼勿视”来,称网民传播照片是不道德行为,是“香港人的悲哀”(香港演艺人协会语),而将艺人本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撇在一边,缄口不提,片面强调“受害者”概念,推卸责任转移焦点。 啥叫双重标准,啥叫选择性失明?怎怨得别人不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