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移花接木”网友在天涯讲到,
如果谈法律,一、当事人的性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并且隐私权受到侵犯是受害者没人否认,但侵犯他的不是网民,而是始发者。据我所知美国法律关于个人隐私的规 定,当一个人的隐私已经被在足够大的范围内公开之后,他的隐私也就不成为隐私。所以当艳照上网之日起,就成为网民的公共资源。任何有关的讨论、非盈利性传 播都是正当的。那么网友的一切观点,包括批判、辱骂、攻击就都应不受任何非议。
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占有大量公共资源的同时,他的 隐私权就必须遵循适当损减原则。公众,尤其是作为明星消费者的fans,对于明星私生活有知情权和评价权,尤其是对于偶像明星的大量未成年fans,知道 事实并自由判断,这是正当权利。不是“强烈的道德卫士和窥淫窥私双重八卦干涉欲”——这句话本身就是道德评价而非法律评价:对明星就讲法律,对公众就用道 德评判,这是双重标准。
如果讲道德,那么遵循的只能是当前历史条件下当地一般接受的道德观点。Cgx在有固定女友的 情况下仍然以收藏战利品的态度,与多名仅仅是性游戏伙伴关系的女性发生性行为,zxt与自称连电话都没有也根本不是男友,并且当时有固定女友的男性性交, 并自拍视频。(至于np、群交没有明显证据暂且不提)
—— 这不在公众道德标准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尤其是zxt作为拥有大量未成年粉丝的偶像明星,其本身就担负着检点私生活,不误导未成年人的责任。(其本人也说 过“我是很多小朋友的偶像”并以此炒作谋取利益)。如果公众认为其行为不符合道德标准,当然有权批判,这同样不是“强烈的道德卫士和窥淫窥私双重八卦干涉 欲”。当然明星本人可以提出抗辩,但前提是首先请站出来面对事实而非逃避、撒谎、欺骗甚至压制言论!!
现在英皇所作的事情,香港演艺人协会前一阵子的言论甚至香港警方,他们所做的就是在混淆“法律”与“道德”这两个概念。两件内裤轮流换,哪件有利穿哪件:
当涉及自己的时候,就穿上“自由人權”大谈性自由谈隐私权,甚至不惜公器私用虚耗警力逮捕市民施行严法不准保释,封锁讨论区涉嫌言论恐吓网民(警务司长邓某人言论),置网民言论自由权于不顾。
当涉及公众言论的时候,又恨不得搬出仁義禮智信,“非礼勿听、非礼勿视”来,称网民传播照片是不道德行为,是“香港人的悲哀”(香港演艺人协会语),而将艺人本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撇在一边,缄口不提,片面强调“受害者”概念,推卸责任转移焦点。
啥叫双重标准,啥叫选择性失明?怎怨得别人不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