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天一案看律师和法治
一大早起来吃过早饭就把李天一案几个被告律师的博客微博看了一遍。按表现从差到好的程度排列。
1 表现最不及格的是张某的律师——赵运恒律师,看不到赵运恒为张的辩护词,但对于观众来说,从头到尾就看到他做了2件事,1是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显示委托人张某与坐台小姐杨晓花有发生关系的前提下,早在7月份他就一直使用“强奸”描述事件,未审先判的在自己博客给自己委托人定了轮奸罪。当庭第一个把无罪辩护改为有罪辩护,事实上,赵志恒身为张某的律师发的内容却一直在曝李的料,行为很奇怪。可能是因为知道李天一更受关注,发表李的曝料更容易吸引关注,且骂李不用负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在落井下石。
2是8月开庭后又率先发布号称“一切如我预判”,显得自己多么先知先能,但事实是正是由于其不专业的行为导致其委托人处于必需有罪的境地。
评:张某是否有罪我们不知,但律师的博客原本应是维护委托人权益的阵地。为引起关注,迎合舆论,赵志恒律师在博客上代替法官审判委托人,不职业更有违道德。从头至尾都不是一个称职的被告律师.
2 王某的律师坻恩玉和小魏的律师。这2名被告是被发现与杨晓花有性关系证据的2人,他们的律师难度较大,在先有张某律师赵世恒力主有罪的情况下,辩护难度进一步加大,在案件中一直比较低调,也没什么言论出来。
3 魏某的律师——李在珂律师,初期为委托人说话,提出的一些思路可取,特别是关于无罪辩护的时期节点。微博上一些网友说应在收到索张光耀和杨晓花索要 金钱处理事件的短信时就报敲诈案,而李律师说应在开庭前提,特别是张和杨的口供里撒谎和疑点很多,尽快对其进行提审有助于查清案情。等到强奸案开庭后,杨 晓花一个避而不见,你审不到她了,再提,法官一句与本案无关就打发了,因为这个法官审的是强奸案,你告敲诈案得另案提。可以说李在珂律师的辩护思路还是很 清晰有步骤的。不足的地方1是言语有些激烈——如直接要原告杨晓花去收容所。2是在没有争取到李天一的律师,而当魏某的律师后就表示“不会深入工作”,只 会“走法律程序”,因为他认为此案最出名的会是李天一的律师,直言不希望打赢官司后:“其它律师借我出名”。
评:既然身为魏某律师就该全心全意为魏某辩护,因为怕同案其它被告律师出名就“留一手”对不起委托他的魏氏兄弟。
4 李天一的律师陈枢和王冉。这二位律师也比较低调,对媒体采访一直是拒绝的。王冉公布了庭审辩护词的初稿,展现了一部分案卷情况使我们对此案有了更多了解。陈枢开了微博客但几乎不发言,承担李案发声的是其法律顾问兰和。兰和是年轻律师,有激情,在药家鑫案时就对他有印象,不管别人如何谩骂,该说的话就说,不会屈从而放弃律师的立场。在外界普遍质疑李家可操纵司法的情况下,他建议李家提交“公开审理”,其实表现的是一种态度,是用行动让谣言不攻自破,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同意不重要,他们想展现的是问心无愧的态度。李在珂律师不明白为什么李家选别人不选自己,其实作为委托人来讲,需要的肯定是从头到尾不管外界如何都为委托人发声而不是为了自身名声炒作的律师。这其实也是律师的最基本要求。
总结:
其实如果是按正规的法治的话,很多涉及案情的内容,在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前,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律师,都是不能对外披露的。像李案这样,甚至还没开庭审理就已经大小道消息满天飞,警方直接发布未成年嫌疑人姓名,媒体直接以被控罪名不断进行定性,报道,都是严重违反规定的。
可是,现在中国法治不健全,这些现象都没人管,有时如果不发布信息,就会变成造谣的一方完全占据所有话语权的境地,药家鑫家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大部分人是没时间去看完所有公布出来的信息的,往往因为一篇文章就直接得出结论,这就容易倾向性片面的解读,也对媒体的中立报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从这几次药案,李案的情况来看,耸人听闻的片面报道更容易引起转发,这导致媒体更倾向于发布耸人听闻的片面报道。这种情况下能维持新闻伦理的都是一些有责任感的媒体。
因此,在正常的法治环境下,应尽量避免媒体的报道会有利于公正审判和警方调查。但如果有对方发布了类似的信息,辩护律师也可以发布,作为还击。而作为律师,最基本的工作和职能就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像李案这种多名律师拿着委托人的钱,当起了检方角色,在法庭还没开始审理前,就在自己博客和公共媒体上主证委托人有罪的,真是闻所未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