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在一些文章中见到有人欧洲或亚太国家,比如英国,澳洲,中国的房价与美国的房价使用一些数字模型进行类比。总是说,类似的房子在美国是多少钱,在澳洲或英国或中国却是多少钱。
可是,要理解美国的房价,一定要先理解美国的税收制度,和城市发展规划(与历史和城建有关),以及法律。任何比较方式,只有在同一个系统中,即相近的实验条件下,才是有意义的。
美国大学有一门学科URBAN PLANNING。就是讲的城市发展规划。美国的城市发展模式和欧洲亚洲都不一样。欧洲国家,比如英国,亚太国家,比如中国,澳大利亚,采用的都是中心发展,即发展城市中心,辐射周边地区。美国却用的是几乎相反的模式。
不同的URBAN PLANNING,即城市规划方式,导致了价值决定上的非直接可比性。
亚太国家中,比如澳大利亚,虽然也使用与美国类似的COUNCIL管理制度,但由于URBAN PLANNING方式差异太大,因此房价无法与美国直接进行类比。也就是说无法用租售比,以及离城区距离等这样简单的方式比较。
亚太国家中,中国,不仅URBAN PLANNING不同,也没有使用类似的COUNCIL管理制度,就更无法直接类比了。
由于URBAN PLANNING的不同,直接导致了美国在房屋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政策上,与其它欧洲国家和亚太国家,包括英国,澳洲等国的很大差异。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 美国法律制度中关于无主房屋的认证,以及免费房屋的存在,1美元的房子一点都不罕见,也远非是经济危机的特定产物,它早在很多年前由于社会制度而存在了, 而且在法律上进行了体现。
同样一个房子,它在A地段,A地的人可能了解它在A地的价值,但如果认为它在B地有同样的价值,就是不正确的了。其实就是最基本的LOCATION差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