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销房外销房取消后,中国自2006年起相继出台几个“限外令”,
全国适用的: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其中包括: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规范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购房手续。
外商进行房地产投资
●准入限制:外资必须在境内成立房地产企业,获得由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一年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才能投资非自用房地产;
●资本金限制: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转让、并购限制:股权和项目转让、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必须由商务部门进行审批。
外资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类企业不批外汇借款结汇: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外汇借款结汇;
●合同条款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
●资格限制:只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房企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个人,具备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资格,不得购买非自住商品房;
●规避“一人购多套房”:购买必须采取实名制。
其它省市细则
除全国性的办法外,北京深圳外籍人士购房只限于一套且必需保证自用,北京将港澳台人士也视作外国人纳入限制范畴。其它省份暂不打算推出细则,只依国家规定要求1年以上居住及实名制购买。